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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


一、目的

  • 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,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,特依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制定本辦法。

二、 定義

  1. 性騷擾
    1.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對他人施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之言行舉止,作為勞動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 或分發、升遷、降職、報酬、考績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。
    2. 其他對他人施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不悅或反感之言行舉止,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、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。
  2. 工作場所
    1. 係指由公司所提示,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。

三、性騷擾防治措施

  1. 本公司有管理監督權者,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,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。
  2. 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,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。
  3. 工作場所有前二項之情形時,本公司之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;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,以縱容論。
  4. 為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,本公司致力改善工作場所設施,並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講習。

四、申訴及調查

  1. 員工或求職者於就業場所遇有性騷擾時,可向管理部申訴。
  2. 為維護申訴人之權益,受理申訴者應採保密方式處理之,並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。
  3. 受理申訴者因處理之必要,得請申訴人述明受性騷擾之事實,並依申訴人之陳述進行調查,要求相關部門或人員提供資料。
  4. 申訴人述明事實後,被申訴者否認該事實時,應就該事實之不存在負舉證責任。
  5.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成決定,必要時得延長30日,並以延長一次為限。
  6. 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過程將製成書面紀錄,並密封存檔2年。
  7. 本公司不因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調職及其他不利之處置。

五、罰則

「性騷擾申訴專線」